柏林宣道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所在地、法定资格、财政年度

  1. 本会名称为“柏林宣道会信望爱堂”(缩写CAKB),为基督教自由教会。
  2. 本会所在地柏林。
  3. 本会在柏林官方法院本会登记处正式登记为注册本会 e. V. 。
  4. 财政年度为日历年。

第二章 宗旨、公益性

  1. 本会宗旨是:宣扬上帝话语的真理,使万民成为基督的门徒,建立和推动以圣经为基础的团契,并尽力为需要者提供帮助。
  2. 圣经是本会教导和生活的根本。本会为“德国宣道会联会”(Missions Allianz Kirche in Deutschland, MAKD)及推广世界福音事工之“宣道会”(The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C&MA)的属下教会,致力与各拥有共同方向的教会机构,尤其是德国宣道会属下的教会机构合作。
  3. 实现本会宗旨的主要途径是:
    • a) 举行主日礼拜和敬拜活动;
    • b) 建立家庭团契及领袖培训;
    • c) 组织和举办给学生、夫妇、家庭、青少年和儿童的培育课、训练班、研讨会和教育课程;
    • d) 举办给全教会和不同小组阶层的活动;
    • e) 装备、派遣、支持宣教士,并与他们合作,特别宣道会的同工,以促进及推动普世宣教工作;
    • f) 承租、租赁或购置为实现本会宗旨所需的物业;
    • g) 帮助和支持弱势社群及有关福利项目。
  4. 本会之宗教目的与德国纳税法中“税务优惠” 相关条款之目的一致。
  5. 本会为非牟利机构,不以追求自身盈利为目的。
  6. 本会收入,包括捐款、奉献以及专项活动收入或成本,只能用于本会宗旨,会友不能从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
  7. 本会只须对本会的资产债务履行义务。
  8. 无人能从不符合本会宗旨的开支,或过度的报酬获取利益。
  9. 由本会委托及为达成本会任务而产生、必须和适当的服务费,以及相关的支出不在此例。

第三章 会友入会

  1. 任何年满18岁的受洗基督徒、并认同本会宗旨者,均可成为会友。
  2. 入会须书面申请,并由理事会审核。如拒绝,理事会不必作出说明。

第四章 会友退会

  1. 会友退会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会友可随时退会。
  2. 若会友行为严重违反本会宗旨和利益,本会可除去其会友资格。在开除决定前应给予会友陈述的机会。开除决定由理事会作出。
  3. 退出或被开除的会友,无权对本会财产或已付的捐款提出索偿要求。

第五章 会费

  1. 本会不向会友收取会费。本会必要的支出经费均通过捐款、捐赠或遗赠获得。

第六章 本会机构

  1. 本会机构由理事会和会友大会组成。

第七章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 a) 主席;
    • b) 副主席;
    • c) 司库;
    • d) 书记。
  2. 理事会由会友大会委任,任期两年,在新的理事会有效当选之前,可继续留任。理事会成员之职务须分别选出,得票超过简单半数者(50% + 1)当选,弃权票不作考虑。
  3.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提前离职,其余理事可在下届会友大会选出新成员之前,指定替补成员。
  4. 《德国民法》第26章意义上的理事会,由4位成员组成,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后,代表本会签名。
  5. 理事会决议以简单多数形成,弃权票不作考虑。

第八章 会友大会

  1. 会友大会最少每年召开一次。
  2. 如本会利益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会友说明原因和目的,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要求,应召开会友全体大会。
  3. 会友大会由主席召集,如主席受阻,则由副主席召集,如副主席受阻,则由理事会另一成员召集。
  4. 召集会友大会须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和送递,以本会最后所知的会友地址为准。
  5. 邀请会友出席会友大会时,理事会应同时告知大会议程。
  6. 会友大会由主席主持,如主席受阻,则由副主席主持,如副主席受阻,则由会友大会指定一位大会主席。
  7. 每次会友大会均有决议权。会友大会之决议受限于教会会议的相关决议。
  8. 如无其它规定,决议达到所投票数的多数即可生效,弃权票不作考虑。
  9. 每位会友均有表决权,表决权不得转让。
  10. 表决方式原则上由大会主席决定,如有三分之一的到会成员要求,则可采用书面表决(秘密投票)。

第九章 会议记录

  1. 书记员须将理事会及会友大会的过程分别作出会议记录。
  2. 会议记录由书记员完成,如无书记员或书记员受阻,则在会友大会召开时选举一位书记员。
  3. 会议记录应由书记员和大会主席签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1. 修改章程须有四分之三的会友到会,弃权票不作考虑。
  2. 修改本会宗旨须全体会友同意,未到会会友须书面同意。
  3. 会议议程中须说明欲修改章程的有关章节,只有会议议程中做了有关说明,新的章程方可形成决议。
  4. 因为国家税务部门或法院本会登记处要求,必须进行的修改章程,可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作出的修改章程应尽快书面告知本会会友。

第十一章 本会解散

  1. 只有召开特别会友大会,并有到会四分之三的会友决议,本会方可解散,弃权票不作考虑。
  2. 如本会解散或不再具有公益性,本会财产归The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in Deutschland e.V.,以完全和直接地用于公益、慈善或宗教目的。

柏林,2014年11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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