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宣道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所在地、法定資格、財政年度

  1. 本會名稱為「柏林宣道會信望愛堂」(縮寫CAKB),為基督教自由教會。
  2. 本會所在地柏林。
  3. 本會在柏林官方法院本會登記處正式登記為註冊本會 e. V. 。
  4. 財政年度為日曆年。

第二章 宗旨、公益性

  1. 本會宗旨是:宣揚上帝話語的真理,使萬民成為基督的門徒,建立和推動以聖經為基礎的團契,並盡力為需要者提供幫助。
  2. 聖經是本會教導和生活的根本。本會為「德國宣道會聯會」(Missions Allianz Kirche in Deutschland, MAKD)及推廣世界福音事工之「宣道會」(The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C&MA)的屬下教會,致力與各擁有共同方向的教會機構,尤其是德國宣道會屬下的教會機構合作。
  3. 實現本會宗旨的主要途徑是:
    • a) 舉行主日禮拜和敬拜活動;
    • b) 建立家庭團契及領袖培訓;
    • c) 組織和舉辦給學生、夫婦、家庭、青少年和兒童的培育課、訓練班、研討會和教育課程;
    • d) 舉辦給全教會和不同小組階層的活動;
    • e) 裝備、派遣、支持宣教士,並與他們合作,特別宣道會的同工,以促進及推動普世宣教工作;
    • f) 承租、租賃或購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的物業;
    • g) 幫助和支持弱勢社群及有關福利項目。
  4. 本會之宗教目的與德國納稅法中「稅務優惠」 相關條款之目的一致。
  5.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不以追求自身盈利為目的。
  6. 本會收入,包括捐款、奉獻以及專項活動收入或成本,只能用於本會宗旨,會友不能從中獲取任何額外利益。
  7. 本會只須對本會的資產債務履行義務。
  8. 無人能從不符合本會宗旨的開支,或過度的報酬獲取利益。
  9. 由本會委託及為達成本會任務而產生、必須和適當的服務費,以及相關的支出不在此例。

第三章 會友入會

  1. 任何年滿18歲的受洗基督徒、並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成為會友。
  2. 入會須書面申請,並由理事會審核。如拒絕,理事會不必作出說明。

第四章 會友退會

  1. 會友退會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會友可隨時退會。
  2. 若會友行為嚴重違反本會宗旨和利益,本會可除去其會友資格。在開除決定前應給予會友陳述的機會。開除決定由理事會作出。
  3. 退出或被開除的會友,無權對本會財產或已付的捐款提出索償要求。

第五章 會費

  1. 本會不向會友收取會費。本會必要的支出經費均通過捐款、捐贈或遺贈獲得。

第六章 本會機構

  1. 本會機構由理事會和會友大會組成。

第七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 a) 主席;
    • b) 副主席;
    • c) 司庫;
    • d) 書記。
  2. 理事會由會友大會委任,任期兩年,在新的理事會有效當選之前,可繼續留任。理事會成員之職務須分別選出,得票超過簡單半數者(50% + 1)當選,棄權票不作考慮。
  3. 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提前離職,其餘理事可在下屆會友大會選出新成員之前,指定替補成員。
  4. 《德國民法》第26章意義上的理事會,由4位成員組成,通過理事會的決議後,代表本會簽名。
  5. 理事會決議以簡單多數形成,棄權票不作考慮。

第八章 會友大會

  1. 會友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2. 如本會利益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會友說明原因和目的,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要求,應召開會友全體大會。
  3. 會友大會由主席召集,如主席受阻,則由副主席召集,如副主席受阻,則由理事會另一成員召集。
  4. 召集會友大會須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和送遞,以本會最後所知的會友地址為準。
  5. 邀請會友出席會友大會時,理事會應同時告知大會議程。
  6. 會友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受阻,則由副主席主持,如副主席受阻,則由會友大會指定一位大會主席。
  7. 每次會友大會均有決議權。會友大會之決議受限於教會會議的相關決議。
  8. 如無其它規定,決議達到所投票數的多數即可生效,棄權票不作考慮。
  9. 每位會友均有表決權,表決權不得轉讓。
  10. 表決方式原則上由大會主席決定,如有三分之一的到會成員要求,則可採用書面表決(秘密投票)。

第九章 會議記錄

  1. 書記員須將理事會及會友大會的過程分別作出會議記錄。
  2. 會議記錄由書記員完成,如無書記員或書記員受阻,則在會友大會召開時選舉一位書記員。
  3. 會議記錄應由書記員和大會主席簽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1. 修改章程須有四分之三的會友到會,棄權票不作考慮。
  2. 修改本會宗旨須全體會友同意,未到會會友須書面同意。
  3. 會議議程中須說明欲修改章程的有關章節,只有會議議程中做了有關說明,新的章程方可形成決議。
  4. 因為國家稅務部門或法院本會登記處要求,必須進行的修改章程,可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作出的修改章程應盡快書面告知本會會友。

第十一章 本會解散

  1. 只有召開特別會友大會,並有到會四分之三的會友決議,本會方可解散,棄權票不作考慮。
  2. 如本會解散或不再具有公益性,本會財產歸The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in Deutschland e.V.,以完全和直接地用於公益、慈善或宗教目的。

柏林,2014年11月30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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